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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标准资讯】产品执行标准八问八答

时间:2024-11-27 11:00:01 点击:1618次

众所周知,在日常生活中各种标准都在无时无刻的保障着我们的生产生活。而面对同类商品,不同的产品执行标准规范着生产者不同的生产经营行为。那么,标准与流通产品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所有生产的产品是不是都有标准?标准对生产产品有哪些强制性要求?

带着以上问题,我们一起来了解标准与流通产品之间的关系,从而懂标准、知标准,帮助企业界定标准的作用及要求。

问题一: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可以不执行任何标准?

答案:生产过程中不执行任何标准是不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问题二:流通产品是否必须要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问题三:是不是所有产品都有包装物进行标识标注?有没有特例?

答案:有,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注:产品执行标准号属于标识的一部分,标识不用标,标准自然可以不用标)。例如:散装食品、不能包装的种子。

问题四:如果使用了推荐性标准,是否具有强制效力?

答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即: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也就是说,如果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了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就要符合对应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因此,这里标注的标准就具有了强制效力,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该标准。

问题五: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废止或被替代了,有何风险?

答案:该产品一般被认定为虚假标注或者无标准生产。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会受到相应监管部门的处罚。

问题六: 研发的新产品没有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怎么办?

答案:产品生产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问题七:企业产品标准是否可以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

答案: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知,产品标准必须是在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之上,鼓励使用推荐性标准。但产品生产可以执行低于推荐性标准的相关标准进行生产,但是提前要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问题八:推荐性标准在什么时候必须使用?

答案:以下六种情况下推荐性标准必须使用:

(一)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二)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三)企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范围内必须执行;

(四)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五)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产品必须符合;

(六)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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