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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认证机构,被没收违法所得1.04万元,罚款5万元

时间:2025-08-08 10:58:55 点击:1486次

信用中国官网显示,**认证有限公司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被处没收违法所得1.04万元,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杨处﹝2025﹞102022001491号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5-05-09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040000万元,罚款5.000000万元,责令改正

罚款金额(万元):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04

违法行为类型: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4日由**认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起在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某办公地办公,2021年3月17日重新换发认证机构批准书。

当事人**认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开始,对南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初次认证审核。当事人于2021年6月25日实施了第一阶段审核,2021年6月26日至27日实施了第二阶段审核,并于2021年6月28日出具了审核报告。当事人在开展上述认证审核过程中,存在审核报告勾选选项错误、非现场审核阶段记录有签到表、对收集核查的问题校准证书把关不严等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南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施初次认证审核违法所得为800元。

另查,2021年2月4日至3月16日期间,当事人以**认证有限公司名义分别对湖北**混凝土有限公司、襄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广告有限公司、襄阳**服装有限公司、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襄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认证审核。其中,审核员沈某等人未按照审核计划到现场开展审核。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7家获证组织实施认证审核违法所得为96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机关: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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