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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认证机构因未识别假的校准证书被罚2万

时间:2025-06-30 10:05:18 点击:1368次

认证机构:XXX认证(上海)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嘉处〔2025]14202500017

处罚日期:2025年6月3日

2024年12月25日,本局接到河南省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通报当事人在对河南省XXXX机械有限公司实施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2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取得了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为CNCA-R-2020-602,颁发日期为2020年1月15日,换发日期为2021年5月10日,有效期至2026年1月15日,认证业务范围:认证类别:服务认证,管理体系认证;认证领域:03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当事人于2021年8月16日给河南XXXX机械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602Q212325),认证范围:矿山机械配套的钻头、钻杆、截齿的生产。2021年7月12日为初次认证审核一阶段现场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审核组现场审核时未发现法规标准清单中 MT246-1996煤矿用截齿已作废;未发现现场成品检验指导书检验标准和检验项目与企业实际认证产品钻头、钻杆、截齿不一致。

上述事实减少、遗漏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2(1)“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质量管理体系成文信息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成文信息中描述的产品和服务、部门设置和职责与权限、生产或服务过程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的规定要求。

2023年9月19日至9月20日为第二次监督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审核组现场未审核台账,未发现检测设备台账与企业实际情况不一致,且现场记录的卡尺(编号:C10906,证书编号:ZD202302180379);外径千分尺(编号:HX061462,证书编号:ZD202302180380);洛氏硬度计(编号: M386900,证书编号:ZD202302180381)的校准证书,检定机构为深圳中电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的协助调查,深圳中电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未出具过上述校准证书,审核组未核实证书的真实性。

上述事实减少、遗漏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6(1)“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1)上次审核以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及影响体系的重要变更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向河南XXXX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认证服务审核中收取的费用为2500元,审核成本经核算为2998元,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公司内部发布了《关于规范审核现场企业基础资料收集的通知》。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送函、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审核计划、审核报告、营业执照、认证机构批准书及附件等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整改报告等为证。

本局于2025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嘉罚告[2025]1420250001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的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对河南XXXX机械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存在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没收款交至本市各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2025年6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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