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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5起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案件被通报

时间:2025-06-03 17:35:15 点击:2179次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202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机动车排放检验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某汽车检测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2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天地车人全方位机动车排污监控系统”数据筛查,发现某汽车检测公司出具的78份合格排放检验报告中,不同品牌、型号的车辆CALID码、CVN码均一致,且排放检验报告出具日期集中在2024年9月至10月,初步认为该检测站存在弄虚作假嫌疑。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检测站OBD诊断仪使用记录及环检线进口监控视频,发现在该检测站院内无M站和汽车修理厂的情况下,2号环检线内共有23辆车辆短短数分钟内完成多次OBD检查,其检查记录均不少于2条,最后一次检查记录显示通讯不成功、有故障码等普遍存在的问题已消除,结果均为合格,且CALID码、CVN码均一致。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发现检验员吴某、李某对部分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时,在OBD诊断仪与被检车辆OBD接口之间违规使用名为“OBDⅡ”的作弊器,模拟虚假合格数据,使故障车辆顺利通过OBD检查,并出具了显示“合格”的虚假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检测站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同时,该检测站使用OBD作弊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检测站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本案的成功查处,充分彰显了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对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绝不姑息的坚定态度,以及依法惩治的强大决心,有效震慑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内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引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一步规范自身从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乌鲁木齐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过滤故障信息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2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异常数据筛查分析,发现新疆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平台上传的车辆尾气检测视频、检测过程数据及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中,部分品牌型号、出厂日期各不相同的车辆CALID/CVN号码均一致。该检测机构涉嫌“遮盖”车辆OBD实际故障信息,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办案部门立即启动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机制,成立联合调查组,调取该企业自运营以来出具的12000余份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发现其中928份报告的CALID/CVN号码一致。经查,该企业总经理通过某线上购物平台购买了OBD作弊器,交由引车员使用,对部分车辆使用可以清除车辆故障码的OBD作弊器,让OBD诊断仪直接读取OBD作弊器中的信息,用于修改系统内的检测数据,以提高车辆尾气检测通过率,吸引更多车主前往该企业进行车辆排气污染物检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查处情况】

该企业伪造机动车排放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该企业使用外接OBD故障码作弊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2月7日,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发现违法线索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高效衔接,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同步开展执法调查与刑事侦查,共同研判案件证据并定性问题。对其检测过程数据和监控视频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固定电子证据,逐一对该企业自运营以来全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报告》及时对监控视频进行数据研判和比对分析,深挖违法犯罪行为,查实大量检验报告造假事实,推动案件顺利移交,形成了有力震慑。

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尉犁县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线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干扰检测设备,将OBD存在故障的车辆代码进行替换,使其通过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监测报告。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和询问相关负责人得知,该单位检测人员多次在对不同车辆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使用了黑色电子仪器(刻有“OBDII”字样),出具的检测报告中CALID与CVN信息均完全相同。为查明违法事实并防止证据灭失,执法人员随即对黑色电子仪器(刻有“OBDII”字样)、检测报告等涉案物品分别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会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通过对比实验的方式对物证和电子证据进行了确认。经查,2022年11月至2024年11月,该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对待检车辆检测数据进行篡改并出具检测报告5310份,违法所得高达52.68万元。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11月15日,巴州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尉犁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于2025年2月5日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同时巴州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处理。

【启示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调取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系统原始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将电子证据与视频监控相结合,通过筛选原始数据找出存在雷同的CALID代码,锁定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并在此基础上逐一对该单位《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报告》及监控视频进行数据研判和比对分析,深挖检测机构违法犯罪行为,查实大量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并严格落实行刑衔接相关制度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统筹调度,及时锁定排放检验机构涉嫌犯罪的关键证据,切实形成生态环境、公安联合执法强大合力。

四、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4日,巴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巴州某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排放合格检验报告中,存在不同品牌、不同车辆型号、不同发动机型号的车辆OBD读取出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CVN一致的情况,同时查获OBD作弊器3套。经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私自购买OBD作弊器,并指使环检人员在机动车进行环检时使用。该公司2022年11月29日—2024年10月31日期间使用OBD作弊器伪造检测结果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4261份。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5年2月1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经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后,公安机关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启示意义】

本案中,机动车检测机构作弊器设备位置隐蔽、固定证据难度大,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依法依规及时固定作弊器、虚假报告等关键证据,通过行刑衔接、检察监督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对破坏环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实现“全链条闭环打击”,以零容忍的态度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五、阿克苏地区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2日,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国家有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要求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黑烟车抓拍系统视频监控显示,该车辆排气污染物检测期间有可见烟黑气排出,但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为合格,符合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合规达标排放的“守门人”,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帮助超标车辆实现“假达标”,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还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运用视频监控核查、现场调查取证,全面锁定违法行为,该企业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罚,案例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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