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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山西省标准化政府补贴申请进行中(附全省各地市补贴政策)

时间:2025-04-16 08:58:26 点击:4431次

长治市标准化政府补贴申报进行中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标准化条例》,深入推进全市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市政府相关政策要求,长治市拟对2024年以来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单位进行资金补助,要求于2025年5月9日前上报有关材料。

山西省标准化政府补贴申请进行中(附全省各地市补贴政策)

申报要求

长治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

主导或参与山西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团体标准的单位。

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承担单位。

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单位。

主导或参与省、市急需的农业、服务业、食品安全、环保、节能高新技术等领域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主持单位或标准化主管部门向市政府专门申请经费。

申报材料

1.标准化资金申报表

2.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或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批准发布的文件及标准文本

3.承担标准化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

4.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5.该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补贴金额

1.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单位,补助标准不超过30万元。

2.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单位,补助标准不超过20万元。

3.主导或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补助标准不超过10万元。

4.主导或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补助标准不超过5万元。

5.主导或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补助标准不超过3万元。

6.国家标准化示范县(区)、山西省农业农村标准化示范县(区)和国家工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30万元。

7.国家农业农村标准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标准化服务业、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8.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8万元。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5万元。

山西省省级补贴政策

《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市监标推〔2019〕96号)

1.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补助。

2.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补助。

3.主导或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补助。

4.主导地方标准制(修)订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

5.国家标准化示范市(县)、山西省农业农村标准化示范市(县)和国家工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6.国家农业农村标准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标准化服务业、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

7.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其他市级补贴政策

一、太原市

1.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经费补助。

2.国家和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每项按照 1:1比例配套,最高不超高30万元。

二、大同市

《大同市标准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市监标准〔2022〕89号)

1.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对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对主导或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补助。

2.对主导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经费补助。

3.国家标准化示范市(县)、山西省农业农村标准化示范市(县)和国家工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10万元。

4.国家农业农村标准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标准化服务业、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5万元。

5.省、市两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三、晋城市

《晋城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市市监〔2019〕197号

1.对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对主导或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

2.对主导或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补助。

3.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不超过25万元。

4.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不超过5万元。

5.国家标准化示范县(市)山西省农业农村标准化示范县(市)和国家工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6.国家农业农村标准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标准化服务业、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10万元。

7.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5万元。

8.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补助标准分别不超过5万元、3万元。

四、朔州市

《朔州市标准化助推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朔政办发〔2020〕61号)

1.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2.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照参与程度确定奖励额度,每项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20%-30%。

3.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省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4.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5.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6.获得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一次性奖励3万元。

05

吕梁市

《吕梁市标准化创新奖励办法》 的通知(吕市监〔2019〕246号)

1.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2.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年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承担国际、国家、省、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工作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4.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社团组织,奖励3万元。

5.开展国家级、省级企业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的,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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