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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认证机构超15个月未进行第二次监督审核被罚10.5万

时间:2025-04-08 09:44:41 点击:4219次

行政处罚认证机构名称:青岛XX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坊市监处罚[2025]35号

行政处罚金额:10万元,没收金额0.5万元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2月4日,青岛XX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潍坊XXX包装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进行了第一次监督审核,在认监委网站上查看到青岛XX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在2022年对潍坊XX包装有限公司第一次监督审核时有申请暂停,申请暂停期间为2022年12月30日-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称应该于2022年12月21日前对潍坊XXX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监督审核,但因为潍坊XXX包装有限公司没有支付监督率核费,当事人按照规定申请了暂停,当事人提供了情况说明。

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青岛XX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应该在第一次监督审核后15个月内(2024年5月)对潍坊XXX包装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次监督审核,当事人没有对潍坊孚XX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监督审核,也没有对编号为6XXX1121222189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出暂停或撤销,编号为6XXX21121222189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认监委网站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

当事人称2023年8月份因其存在严重问题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同关闭了认证业务统一上报平台权限,无法报送证书信息,业务完全停止,截止目前,当事人上报平台功能未取消限制,当事人提供了相关《情况说明》,但当事人没有向市场监管总局和认监委等相关部门反馈过上述编号为67XXX1121222189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因认证认证业务统一上报平台管理体系及服务认证证书信息数据上报功能关闭无法申请暂停和撤销的问题,只是电话通知了潍坊XX盈包装有限公司编号为67XXX1121222189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能继续使用,其说明要转换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并没有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当事人提供了初审(一阶段、二阶段)的审核计划(通知书)、审核报告复印件,第一次监督审核的审核计划(通知书)、审核报告复印件。初审和第一次监督审核均是张某审核的,但审核报告中审核员张某都没有签字,名字是直接打印上去的。

当事人提供了审核员张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审核员张某2021年-2023年在青岛XX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从业的证明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当事人无法提供与潍坊XX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证合同,以及认证申请书,经当事人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6797052,开票日期是2023年2月7日,金额是5000元),称该发票对应的业务是2023年2月4日对潍坊孚XXXX有限公司第一阶段监督审核的费用,总计是5000元,当事人2021年12月对潍坊平XX包装有限公司初害的合同和发票都找不到了,无法提供,具体费用也无法提供,初审查用无法核实,第一阶段监督审核的费用为5000元,故初审和第一次监督害核的审核报告中都没有审核员张某的签字,这一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为5000元。第二阶段监督审核的费用没有收取,故当事人来对潍坊孚瑞盈包装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次监督审核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称对潍坊XX包装有限公司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初审和第一次监督审被时,都是现场审核。两次审被的现场审核打卡记录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中可查询,并提供了2023年2月4日对潍坊XXX包装有限公司第一次监督审核《检查表》复印件,但初审的《检查表》没找到,无法提供。在第一次监督审核《检查表》中有记录对潍坊XXX包装有限公司管理评审、内部事核、生产过程,检验过程等审核的相关信息。

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2.1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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