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全国ISO体系认证网
值得信赖的企业ISO认证招投标必备全国34个省市均可办理
全国咨询热线:199-3586-9001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动态

新疆国家认监委:加强认证规则管理(公告全文)

时间:2025-03-26 14:00:31 点击:3937次

3月2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全文如下:

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

2025年第9号

为促进认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认证规则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或者尚未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由经批准取得相应认证领域资质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告。

二、原则要求

认证机构是认证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制定认证规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适用性等负责,承担认证规则制定及实施的主体责任,并作出公开承诺。制定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二)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相抵触。

(三)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

(四)不得与现行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相抵触,鼓励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五)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在未经国家认监委统筹安排下,不得备案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组织、社会民俗、民族宗教等领域的认证规则。

(七)不得违反知识产权、保密相关规定。

(八)不得混淆制定、备案和使用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九)不得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等原则要求。

(十)不得违反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

三、管理要求

自行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立项论证、规范编制、符合性自查、验收审查、实施效果评估、动态维护等管理制度,并留存相关记录性资料。认证结果仅在境外使用的认证规则,可以自我声明方式承诺符合管理要求。

(一)立项论证

对拟建立的认证规则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建立立项论证程序,对拟开发项目符合本公告原则要求、所用认证依据适宜性等进行论证。

(二)规范编制

依照GB/T 27007《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用规范性文件的编写指南》、GB/T 27060《合格评定  良好操作规范》、GB/T 27067《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基础和产品认证方案指南》等标准要求编制认证规则,确保满足利益相关方及公正性等要求。

(三)符合性自查

认证规则编制完成后,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的符合性自查程序,对认证规则全部内容符合本公告原则要求、内容要求、监管要求等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四)验收审查

认证规则发布实施前要进行验收审查。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验收审查程序,验收审查专家要能代表利益相关方,必要时可聘请适当比例的外部专家。验收审查应当具有结论性意见并形成报告。

(五)实施效果评估

认证规则发布实施后,认证机构应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定期(不超过两年)对认证规则的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本公告原则要求和监管要求的持续符合性、认证实施所需资源(资质、人员、检测资源、技术支持等)、获证组织情况、认证实施情况、认证结果采信等方面,并形成评估报告。

(六)动态维护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动态维护程序。及时了解、识别相应认证规则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证资源等调整变化情况及相关方反馈意见,及时对认证规则进行修订完善或注销备案、中止实施,以保证认证规则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适用性。

四、内容要求

(一)通用要求

认证规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

2.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3.认证实施程序,包括申请、申请评审、评价(包括审核、检查、检测、审查等)、复核、认证决定等,适用时还包括监督及再认证等。

4.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要求。

5.认证证书状态管理规定、要求。

(二)各认证类别特殊要求

1. 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认证模式、单元划分(适用时)等。

2.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方案策划、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验证等内容。

3.服务认证

服务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认证模式及领域划分等。

(三)其他要求

1. 认证规则名称应当表示清晰、无歧义。认证机构不得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在认证规则名称、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样式中擅自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使用“超级”“先进”“领跑”“领先”“一流”等判定性形容词;不得与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的认证规则名称、认证证书名称、认证标志相同或相似。

2. 认证规则的名称、编号、版本信息、发布单位及发布/实施日期与认证规则全文显示信息一致。

3. 认证依据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实施日期与认证依据全文显示信息一致。

4. 认证依据选取应合理、恰当,内容应当涵盖与备案认证规则认证特性一致的主要技术要求、管理要求、控制过程等。

五、备案要求

(一)备案内容

1. 认证规则相关信息。认证规则所属认证类别及领域、认证规则名称、编号、版本信息、状态标识、发布单位信息、发布/实施日期、公开方式或可获取的途径;认证规则对应的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实施日期;认证证书名称、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发布单位等。具体见《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2. 认证规则全文。如为外文版,应附翻译后的中文版。

3. 认证规则对应的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全文或可获取的途径。

(二)备案流程

1. 提交备案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应当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 cn)”,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备案。

2.修订备案

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如有修订,认证机构应当在修订发布后30日内重新提交备案,备案内容和要求同上。原备案认证规则应予以保留。

3.注销备案

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如有废止,认证机构应当在废止后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注销备案。已注销认证规则应予以保留。

六、监管要求

(一)认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认证规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二)认证机构应当依据制定或修订备案后的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认证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三)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属于认证新领域的某项认证规则后,认证机构不得再依据之前备案的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

(四)认证机构应当准确识别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所属的认证领域,并在已批准的认证领域备案认证规则。认证机构依据超出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备案的认证规则实施认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放的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

(五)国家认监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组织对认证规则进行检查。经检查认定存在违反本公告相关要求的,责令相应认证机构整改直至退回备案。被退回备案的,认证机构应对发放的认证证书进行妥善处置。

(六)国家认监委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开展的相应认证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时,备案的认证规则将作为检查依据。

(七)对属于备案范围的认证规则未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备案,或未按照备案的认证规则开展相关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国家认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18号)同时废止。

(二)认证机构应在90日内依据本公告要求,对已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18号)提交备案的认证规则开展自查,完成备案内容的识别、梳理、补充和完善,并提交已备案认证规则的全文及对应认证依据的全文或可获取的途径等所有备案内容。截至公告发布时,备案的认证规则超过200项的,可再延长90日。

(三)国家认监委网站“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中的相关信息,不公布认证规则全文。

(四)认证机构实施其他来源(含授权)的认证规则参照本公告执行。

附件: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

国家认监委  

2025年3月17日

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

企业分站: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更多分站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9935869001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199-3586-9001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