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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弄虚作假等同自取灭亡,46家认证机构被撤销资质!

时间:2025-02-27 10:46:35 点击:3338次

从国家认监委官网了解,自2024年以来,根据认监委公告统计,共有46家认证机构被撤销相关资质。这些案例暴露出行业存在的违规问题,现结合具体公告内容梳理关键风险点,为行业敲响警钟。详情如下:

一、典型违规行为

1. 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质

事实依据:

2025年第3号公告明确指出,千城标准认证有限公司、江苏华世德认证有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提交虚假材料”。

法条关联: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资质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

警示:认证机构需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将面临“一票否决”及后续处罚。

2. 告知承诺制滥用

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流程后,部分机构忽视能力建设,导致资质“空壳化”:

事实依据:

2024年第6号公告中,广东中认联合认证、顶诚世纪认证等3家机构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部分认证领域资质,但被查实“不具备相应认证领域资质条件和能力”;

北京衡联认证等6家机构因同样问题被撤销认证机构资质。

法条关联:

根据《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发证后3个月内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资质。

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

警示:告知承诺制并非“免审金牌”,机构需同步落实资源投入。

3. 持续合规能力缺失,动态监管失效

事实依据:多家机构因“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和能力”被撤销资质。

法条关联:

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已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

警示:认证机构需建立动态能力评估机制,确保人员、设备、管理体系与认证范围匹配,避免“重取证、轻维护”。

二、行业合规核心警示

1. 严禁虚假申报,严守准入红线

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资质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

2. 告知承诺制需“承诺即担责”

风险提示:

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流程,但机构需确保申请时已具备《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3. 持续合规需匹配动态管理

风险提示:

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认证机构应持续符合资质条件,包括人员、技术、管理体系等。

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已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

三、结语

认证行业作为质量基础设施的核心环节,其公信力直接影响市场秩序。认监委撤销资质的行动释放了“零容忍”监管信号,机构需摒弃侥幸心理,以真实能力与合规管理筑牢生存底线。认证机构应聚焦三点:

申报真实性:杜绝任何材料造假行为;

能力实质性:确保资质领域与资源投入严格对应;

管理持续性:建立常态化合规评估机制。

在此提醒各大机构,需以公告案例为戒,严防触碰监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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