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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NO.114,摆拍机构再次被处罚17万元!

时间:2024-11-21 13:47:22 点击:1619次

机构名称:北京品保认证有限公司

《处罚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赤壁市监处罚﹝2024﹞284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24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认证业务

违法事实:根据我局调查所证实的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属于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处罚机关: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武市监处罚﹝2024﹞6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2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确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6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7411元。

罚款金额(万元):6.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7411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认证业务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23年8月10日至12日实施对湖北中恒健技术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现场监督审核过程中,派出的审核组通过摆拍的形式伪造了现场监督审核末次会议现场照片,通过提前签名的形式伪造了现场监督审核末次会议现场签到表签名,实际并未召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现场监督审核末次会议。另查明,当事人在未与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在2023年12月10日实施对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初审一阶段现场审核过程中,派出的审核组通过摆拍的形式伪造了现场审核首、末次会议现场照片,并通过在2023年12月25日召开初审二阶段首次会议上补签的形式,伪造了初审一阶段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签名,实际并未实施任何初审一阶段现场审核工作,未召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初审一阶段现场审核首、末次会议。根据当事人与湖北中恒健技术有限公司、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当事人在实施上述两家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中的违法所得合计为7411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处罚机关: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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