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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认证机构批准书被撤销

时间:2024-11-19 09:12:44 点击:1608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恒认证(苏州)有限公司因在认证活动中出具虚假认证结论,被吊销认证机构资格。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企恒认证(苏州)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市监处罚〔2024〕1-2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5日获得《认证机构批准书》,2022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在审核员翟**、赵**、李**实际并未参加认证审核的情况下,冒用其名义对北京环冷科技有限公司等112家公司开展161项次(含一阶段、二阶段)的现场审核和远程审核工作,对北京爱迪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作出65项次认证决定,违法出具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24年9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市监处告〔2024〕3-8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至期间届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二)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三)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构成了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撤销当事人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2024年10月23日,本局召开案件审理会议,集体审议认定:当事人违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撤销其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吊销其他许可证件;

罚款金额:0万元

没收金额:0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认证机构批准书||CNCA-R-2022-109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0月29日

处罚有效期:2027年10月29日

公示日期:2024年10月30日

公示截止期:202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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