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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停业躲罚行不通!一机构造假被追罚28万元

时间:2026-06-10 10:11:42 点击:1917次

近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宜环罚〔2026〕6-1号)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至2023年期间共出具283份虚假检测报告,虽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关停机构,但仍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28万元罚款。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宜环罚〔2026〕6-1号)

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省厅交办问题线索,我局于2023年6月1日、2日、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2023-2025年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至2023年期间,你公司通过采取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不真实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等方式,共出具283份虚假检测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罚告〔2026〕7-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6年3月25日你公司申请听证,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所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主动供述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等机构查处;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关停机构,并在已实际倒闭的状态下,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对员工经济赔偿,对未正常履约的企业支付违约金,积极消除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彰显社会责任。认为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请求酌情减免处罚。

2026年4月15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

现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回复如下:

1.你公司2020年至2023年期间出具283份虚假检测报告,因无证据表明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以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认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已在罚款裁量中充分考虑。

2.你公司退缴违法所得,大观区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已充分考虑。

3.你公司在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后,主动关闭公司,并主动补偿员工工资、补偿服务对象,对减轻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一定作用,但出具283份虚假检测报告,干扰了服务对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作出准确判断的影响已无法消除或减轻。

4.你公司关闭,不属于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

综上所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经《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8-2 ‘环境监测机构未依法实施监测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涉及的服务对象数量,3家,28%;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50-10)×45%=28(万元)。该计算结果与处罚告知中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3 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标准”计算结果一致。

经本机关负责人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审议,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业整顿;

2.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8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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