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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版规则对认证机构应收集认证委托人信息和文件资料规定的解读

时间:2025-11-14 16:38:00 点击:3488次

2025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

5.1.3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资料:

(1)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若当QMS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则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质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4)组织机构及职责;

(5)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

(6)QMS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

(7)一年内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其他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官方解读:

1.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包括:工艺流程图、服务流程图,轮班的班次、人数、各班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信息,季节性生产/服务时间段信息等。

2.QMS运行时间的认定应基于多维度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体系文件发布实施时间、体系文件实施记录、内部审核报告、管理评审记录、过程运行数据等。

QMS有效运行满足3个月的证据可以是不同形式,由认证机构自行确定可接受的证据形式,但至少需要满足GB/T 19001/ISO9001要求的文件化制度实施已满3个月。

个人观点:

在2016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认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组织至少提交以下资料:(1)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认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范围及活动情况的说明。(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3)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4)质量管理体系成文信息 (适用时)。

2025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变化点新增:认证机构应收集企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体系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以及近一年内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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