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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示 | 一老牌认证机构,违规颁发有机证书,被罚没近18万元!

时间:2025-12-29 09:53:38 点击:3054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认证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77万元,总计17.77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该机构曾于2025年5月23日,因未到企业实际办公场所进行审核,而被罚5万元(该罚款记录现已修复)截至2025年9月,该机构已颁发各类认证证书34762张。具体情况如下:

有机认证乱象丛生 有机证书被“注水”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获证组织水质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全(不符合GB5749的要求)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16日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颁发了认证类别为“生产(种植)”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将仍在有机转换期内的产品认证为有机产品。当事人在获证组织水质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全(不符合GB5749的要求)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17日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颁发《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开展上述有机认证活动收取的费用合计为30000元,违法所得为28301.88元。 当事人在获证组织水质检测报告未全覆盖GB5084表1中规定的必测项情况下,于2024年7月15日为都江堰市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发认证类别为“生产(种植)”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都江堰市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上述有机认证活动收取的费用为9500元,违法所得为9500元。 当事人于2024年7月6日受理某某农茶叶专业合作社的有机认证,而该认证委托人一年内因“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受理一年内因“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认证申请,属于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某某农茶叶专业合作社开展上述有机认证活动收取的费用为10000元,违法所得为9900.99元。 综上,当事人实施涉案违法行为所收取的费用合计为49500元,违法所得合计为47702.87元。

违法行为类型: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市场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处罚详情:

当事人未按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开展认证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3〕1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所附《裁量基准表四:产品质量监管类(产品质量、计量、认证认可等)》中“序号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从重裁量情节,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中积极配合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列情形,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按照该基准表载明的一般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7702.87元; 二、罚款130000元。 罚没合计177702.87元。

罚款金额: 13万元

没收金额: 4.77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09月08日

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认证机构未履行法定职责、扰乱有机产品认证市场秩序的案件。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不仅没收了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款,体现了对认证行业“监管的监管”的严厉态度,有力维护了认证市场的公信力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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