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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冒用CMA标志、假证书泛滥!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时间:2026-06-05 15:28:14 点击:1918次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八起传统工艺市场“打假清源”典型案例,涵盖珠宝直播虚假宣传、以假充真、违规冒用检验检测资质等违法行为,其中涉假珠宝案件最高罚款达15万元,详见下文:

1.广东省广州市国检金银珠宝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冒用检验检测机构标志案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罗湖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广州市国检金银珠宝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广州市国检金银珠宝检测有限公司”的证书407件,但并未发现对应样品,证书所载地址与现场不符,鉴定师、审核人均未在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026年2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罗湖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冒用其他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0元。

2.江苏省东海县冰瑶珠宝商行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和虚假宣传案

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东海县冰瑶珠宝商行直播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直播时,宣称其销售的珠宝饰品类产品为天然翡翠、蜜蜡、水晶等材质,是“天然的、无酸洗、无优化、缅甸的A货”等,并称其产品配有“国检证书”。经对销售产品检测,结果均为石英岩玉(染色)、翡翠(处理)、玻璃、塑料材质,与直播宣传的产品材质不符,随货配备的证书亦非正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而是当事人联系制作的假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4月,东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以假充真产品共3673件,并处以罚款150000元。

3.广东省四会市浪臻珠宝店虚假商业宣传案

四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四会市浪臻珠宝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某平台直播间在直播销售时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虚构商品材质为“宝石蓝”“澳洲天女金珠”,并宣称“明星都戴过同款项链”,假称商品具有“防治风湿病、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质量、疏通血管”等功效,通过“着急换钱去找爸爸妈妈”“亲人七十三岁,三年前得了不治之症”等虚构剧本进行演绎,误导、欺骗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3月,四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0元。

4.江苏省东海县晶之硕珠宝商行销售以假充真产品和虚假宣传案

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东海县晶之硕珠宝商行直播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起从事水晶珠宝网络销售,所售产品无固定进货渠道,当事人直播间及产品链接均宣传所售商品为紫水晶、黄水晶、白水晶等天然水晶制品,经对其被扣押的469件疑似假冒天然水晶制品进行检测,其中210件为天然水晶,259件为合成水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2月,东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产品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以假充真产品共259件,并处以罚款80000元。

5.河南省镇平县宛程珠宝店产品销售中实施混淆行为案

镇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镇平县宛程珠宝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背景墙悬挂标有“GIA CMA中玉珠宝玉石鉴定中心认证合作单位、质检发货一体中心”字样的招牌,在未经相关检测机构合作与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制作展板,并在直播销售产品时展示,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为该店铺销售的产品已经“GIA”“CMA”“中玉珠宝玉石鉴定中心”检测。此外,当事人还在网上购买并制作“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合格证标识,配备到所销售的手镯上,共计181只,通过代卖的形式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

2026年2月,镇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实施混淆、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0元。

6.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清洋永安街金泰黄金珠宝行销售以假充真的珠宝玉器及贵金属产品案

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安排,对福山区清洋永安街金泰黄金珠宝行实施监督抽查。经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台内销售的足金贝珠耳钉1对、足金合成珍珠耳钉1对、黄龙玉手镯3只,经检测,结果分别为足金仿珍珠(塑料)耳钉,足金仿珍珠(塑料)耳钉,漂白充填、染色石英岩玉手镯,均属于以假充真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6年4月,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以假充真足金贝珠耳钉1对、足金合成珍珠耳钉1对、黄龙玉手镯3只,并处以罚款10845.58元。

7.湖北省来凤县名人珠宝金店经营不合格产品和伪造厂名、厂址生产产品案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检测中心,对来凤县名人珠宝金店销售标称为“足金镶嵌戒指”的产品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其标签及其他标识物中的饰品名称,不符合GB 11887—2012《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和GB/T 31912—2015《饰品 标识》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同时,查明标称“足金镶嵌戒指”的产品的标注生产企业“深圳市名人珠宝有限公司”不存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6年3月,来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及厂名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以罚款3830.4元。

8.云南省瑞丽市兆宸珠宝店“保山南红玛瑙”直播虚假宣传案

腾冲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瑞丽市兆宸珠宝店在腾冲的直播场地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网上购进“保山南红玛瑙”用于直播销售,直播期间伪造矿区现场,安排人员冒充“矿工”,现场打造“挖掘”涉案商品的场景进行直播,并安排人员充当“水军”,扮演普通消费者,烘托购买气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2月,腾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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