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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造假,2名直接负责人获刑

时间:2025-06-13 13:47:48 点击:1521次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某环境科技公司、钱某等2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入选。

某环境科技公司、钱某等2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环境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环境监测服务、土壤检测、水质检测、环境检测、化工产品检测等,具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CMA检验检测报告。2021年11月、2022年9月,该公司先后二次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2023年7月,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在检查中发现某环境科技公司存在其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遂将线索移交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后以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实,2023年1月至7月期间,某环境科技公司向某化学品公司等55家委托企业出具的85份检测报告均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涉及夜间噪声、无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等多个环境检测项目,其中45家委托企业为某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前述85份检测报告的检测总费用合计157万余元。

曹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通过名下企业收购某环境科技公司股份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钱某原系某环境科技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2019年以来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检测中心工作,工作职责包括协助总经理开展生产运营工作,组织制定和完成检测中心年度工作任务,确保从事的检测工作符合认证认可准则的规定等。2023年9月左右,钱某从某环境科技公司离职。被告人郑某多年来担任某环境科技公司现场部部长,工作职责包括组织协调部门资源,安排、督查、检查指导部门人员工作质量及时效等。

在开展检验检测业务过程中,钱某明知某环境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而予以默许、放任,并组织协调业务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为弄虚作假提供条件。郑某明知现场部人员在采样环节弄虚作假而予以默许、放任,并直接参与部分检测采样造假行为。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某环境科技公司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在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二次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频频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合计157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在某环境科技公司单位犯罪中,被告人钱某、郑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遂依法判处某环境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判处钱某、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钱某、郑某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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