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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文:鼓励这一行业企业建立内部实验室并获CNAS认可

时间:2025-02-27 10:49:17 点击:3475次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2025版)》和《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3号,以下分别简称《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规范条件》选取家用灭火器和过滤式呼吸器两类重点产品,生产条件与产品质量部分明确申请企业的重点产品应当符合现行标准,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具备相应的生产与检验检测设备等要求;鼓励企业建立内部实验室并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5年  第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家庭安全应急产品行业规范管理,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应急装备重点领域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任务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编制了《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2025版)》和《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

1.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2025版)

2.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2月20日

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2025版)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基层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引导家庭安全应急产品生产企业持续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家庭安全应急产品涵盖了灭火器、灭火毯、呼吸器、燃气报警、应急手电等多种逃生、自救求救和预警工具。本规范条件选取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包含两类:一是灭火器,具体为简易式灭火器、3kg以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L以下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二是呼吸器,具体为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产品面向家庭、车载及相关室内环境使用,供人员在发生室内火灾(如厨房火灾、电气火灾、家具及织物火灾等)、私家车火灾时,灭火及逃生使用。

(二)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企业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公告管理。

二、基本要求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业务时间不少于三年。

(四)生产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并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五)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应具备良好信誉,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六)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1500万元,涉及本规范条件的产品销售量应不低于6万件;呼吸器生产企业的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1200万元,涉及本规范条件的产品销售量应不低于4万件。

三、企业布局与选址

(七)生产企业应符合生态环境要求,选址应符合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所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八)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鼓励企业进入安全应急产业园区集聚发展。

四、生产条件与产品质量

(九)企业应具备与其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与检验检测设备(具体设备可与所列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相关功能性能):

1.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具备灭火器水压试验和瓶体爆破试验设备、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喷射性能试验设备。使用干粉灭火剂的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具备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松密度、含水率和粒度分布检验设备;使用水基灭火剂的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具备水基灭火剂pH值和表面张力试验设备。

2.呼吸器生产企业应具备一氧化碳防护性能试验装置、滤烟性能检测仪、可燃性检测装置、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试验装置等检测检验设备。

3.企业应保存清晰、完整、可追溯且保存期限不低于24个月的产品检验记录或出厂检验项目表。

4.鼓励手提式灭火器生产企业具备自己生产瓶体的能力。

(十)企业应具备规范化的工艺流程,按照GB/T 19001/ISO 9001等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且通过认证机构认证。

(十一)企业应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关键岗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对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继续教育制度,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能力。

(十二)产品在出厂、销售前应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获得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证书。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灭火器应当符合《简易式灭火器》(XF 86)或《手提式灭火器》(GB 4351)等标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应当符合《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GB 21976.7)。

(十三)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产品标识上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标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十四)大力推动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鼓励企业选择智能化程度高、能耗低、环保水平和资源利用水平先进的生产设施设备;采用节能、节水、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技术与工艺。

(十五)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建立内部实验室并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牵头或参与相关产品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五、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

(十六)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七)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鼓励企业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

(十八)企业用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鼓励企业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六、消费者权益保障

(十九)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鼓励企业实施产品应用可追溯管理。

(二十)鼓励企业提升产品的维修保养能力,面向消费者提供家庭安全应急产品的规范使用、维护保养知识与相关技能培训,并提供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标准,生产产品质量、使用年限等方面优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

七、公告管理

(二十一)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安全应急产品生产企业的指导,引导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提升技术能力,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企业管理。

(二十二)经企业自愿申请,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二十三)有关行业组织应自觉推动规范条件宣贯,强化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全面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八、附则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法规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五)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规范条件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家庭安全应急产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申请公告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公告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负责对企业现场核验、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工作,并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公告企业及相关产品推广应用。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报送工作,并对本地区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的《规范条件》执行情况进行核验。

第六条 申请公告的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材料审核及现场核验。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公告

第七条 申请企业填报《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格式见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通过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对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对本地区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相关材料复核,并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复核及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告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交《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格式见附1),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说明与上次申请时的变化情况。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逾期未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企业,视为放弃公告资格。

第十二条 未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的公告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等工作,原则上每1—2年开展1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适时对本地区的公告企业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核验。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公告企业出现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正在申请公告或已公告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于2个月内答复。

第五章  变更

第十五条 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报告(格式见附2)。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

(三)企业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四)企业经营业务改变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变更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合格后进行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 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原公告资格。

第六章 整改

第十九条 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整改:

(一)现场核验发现问题的;

(二)经核实填报信息存在虚假统计数据的;

(三)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

第二十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被要求进行整改的公告企业,应在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有关材料经相应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保留其公告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3个月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公告资格。

第七章 撤销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1年以上无《规范条件》中相关产品销售业绩的;

(二)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

(四)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拒绝接受现场核验的;

(六)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七)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

(八)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发生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 对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规范条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

1. 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2. 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公告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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