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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一认证机构批准书被撤销

时间:2026-05-19 14:45:58 点击:2456次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6〕146号),北京某认证公司因存在4类违法行为,被撤销批准文件,罚没合计近45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6〕14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当事人存在4类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当事人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审核、伪造认证档案,出具虚假认证结论

1.当事人在对石河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审核的行为。

2.当事人在对相关认证证书的认证签批过程中,存在伪造认证决定签发档案文件的行为。 

二、当事人超出认证机构批准书许可范围开展认证活动

1.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间,当事人超出认证批准书许可范围,开展“不动产服务”认证领域的物业服务认证。

2.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间,当事人超出认证批准书许可范围,开展餐饮服务认证。 

三 、当事人减少认证审核时间,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当事人在对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减少了认证审核时间。 

四、当事人未对其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对认证的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证书未暂停使用或未撤销并予公布

1.当事人未按要求对暂停期超过6个月的认证证书实施撤销并予公布。

2.当事人未按要求及时暂停证书使用,亦未按要求撤销并予公布。 

当事人上述4项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共计4180900元。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撤销当事人批准号为“CNCA-R-2017-314”的批准文件,并予公布,罚款31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180900元,罚没款合计4491900元。

罚款金额(万元):31.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418.09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认证机构批准书CNCA-R-2017-314

处罚决定日期: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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