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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企业常见合规风险“避坑”指南

时间:2026-03-31 14:07:01 点击:22次

一、产品质量合规篇

(一)警惕“新名词”陷阱—宠物饲料合规经营要求

(二)3C认证动态管理—认证暂停/注销合规要求

(三)商品条码有规定,合规标注守标准—按规定使用商品条码

(四)水效标识需谨慎,真实标注护民生—按规定标注水效标识

二、广告宣传合规篇

(一)医械广告需审核,不得随意乱发布—不得发布未经审核的医疗器械广告

(二)药品宣传需真实,虚假内容不可取—严禁对药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

(三)广告宣传莫踩线,绝对用语不可用—不得违法使用绝对表述宣传

(四)职业索赔人批量投诉广告宣传用语缺乏数据来源—宣传数据需有据可查

三、食品经营合规篇

(一)超市售卖过期蛋糕,食品安全底线须坚守—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二)“网红”调味料存隐患,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

(三)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来源不明风险与合规要求

(四)普通食品不得宣传保健或药用功效—规范传统食品宣传用语

四、标签合规篇(重点领域)

(一)食品标签合规要求—不得销售标签虚假或信息不全的预包装食品

(二)工业产品标签合规要求—不得销售标签信息与认证/备案不一致的产品

(三)服装/饰品标签合规要求—不得虚假标注成分或宣传保健功效

(四)化妆品宣传合规要求—化妆品销售不得虚假或夸大宣称

(五)地理标志相关标签合规要求—不得误用地理标志保护名称

为切实服务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帮助企业精准识别经营过程中的高频违法风险点,筑牢合规经营防线,从源头压降涉企投诉举报,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结合市场监管一线执法典型案例,编制本指南(本指南供参考,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实际执法标准、适用情形及典型案例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正式执法文书为准)。本指南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围绕产品质量、广告宣传、食品经营、标签合规四大核心领域,分篇章梳理违法违规典型情形、案例解析与合规经营要求,为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清晰、实用的操作指引,助力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稳定经营预期。

一、产品质量合规篇

(一)警惕“新名词”陷阱—宠物饲料合规经营要求

【典型案例】

张某反映在某公司经营的淘宝平台店铺购买到一款宠物营养补充剂“后生元乳膏”产品,添加了后生元成分,认为其不属于宠物饲料目录,涉嫌违反《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禁止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的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处理。

【案例解析】

经查实,投诉举报人购买的订单属实,当事人可以提供生产商(同时也是供货商)的生产资质和营业执照,以及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生产档案、原料清单等材料。涉案产品中添加的“后生元”为酵母粉、罗伊氏乳杆菌的灭活菌体,该两种物质属于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内物质,因此认定当事人并未存在使用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合规要求】

生产商在宠物饲料标签上使用新名词进行宣传时,需要格外谨慎。这些新名词(即对成分、特性、功能的声称)不能随意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要求,并逐一核对《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否则可能构成违规。

(二)3C认证动态管理—认证暂停/注销合规要求

【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我局收到较多针对“3C认证暂停/注销”的投诉举报。投诉人主要反映其在电商平台(拼多多、抖音、淘宝等)购买的充电宝、充电器等3C目录内产品,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现产品对应的3C证书处于“暂停”或“撤销”状态,认为商家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在认证暂停期间销售产品,涉嫌欺诈,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责令商家“退一赔三”(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

【案例解析】

在上述投诉中,经营者如在3C认证暂停期间仍继续销售相关产品,其行为存在违反以下法律法规的风险:《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合规要求】

动态核查,切勿“一劳永逸”:3C认证不是“终身制”。企业在进货或生产销售前,应养成常态化查询的习惯,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对产品型号对应的3C证书是否为“有效”状态。对于证书状态异常的供应商和产品,立即暂停合作和下架处理。

留存证据,构建合规防线:进货查验务必留存上游供应商的营业执照、3C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进货票据等,确保来源可溯。如能证明涉案产品生产日期早于证书暂停日期,可依据相关法规主张产品在证书暂停前已合法生产,不适用“暂停期间不得销售”的禁止性规定。

广告宣传:宣传“3C认证”时,应确保对应证书真实有效。证书暂停后,应立即删除相关宣传内容,避免构成虚假宣传。

理性应对投诉:面对相关投诉,企业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应对。对于商家自身确有过错(如证书暂停后仍进货销售)的,应主动整改,妥善处理消费者合理诉求;对于利用信息不对称提出的不合理诉求,不应轻易妥协支付惩罚性赔偿。

(三)商品条码有规定,合规标注守标准—按规定使用商品条码

【典型案例】

李某反映某公司生产的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商品条码为委托商备案的条码。李某认为该商品条码标注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规定,容易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误导,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依法处罚。

【案例解析】

生产者未按要求标注商品条码,是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行为。但根据《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涉事产品由委托人委托被投诉人生产,标注的商品条码为委托人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符合规定,不存在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情形。

【合规要求】

生产者标注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如商品为委托生产,应按要求标注委托人的商品条码。

(四)水效标识需谨慎,真实标注护民生—按规定标注水效标识

【典型案例】

盖某反映某经营者销售的水嘴未标注“水效标识”,盖某认为销售该商品涉嫌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的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给予举报人奖励。

【案例解析】

经营者销售未按要求标注“水效标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内产品,是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的行为。根据《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及水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的通知》,安装在冷、热水供水管路末端,公称压力(静压)不大于1.0MPa,介质温度为4℃—90℃条件下的洗面器水嘴、厨房水嘴、妇洗器水嘴和普通洗涤水嘴纳入水效标识产品目录。被投诉人销售的水嘴不符合工作温度4℃—90℃要求,且非安装在冷、热水供水管路末端的洗面器水嘴、厨房水嘴、妇洗器水嘴和普通洗涤水嘴,不在《目录》内。

【合规要求】

生产销售节水器具应关注《目录》更新情况,及时排查在售商品是否符合《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规定。

二、广告宣传合规篇

(一)医械广告需审核,不得随意乱发布—不得发布未经审核的医疗器械广告

【典型案例】

俞某反映某公司抖音店铺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经查询未见审核记录。俞某认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误导,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企业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依法处罚。

【案例解析】

经营者发布未经审核的医疗器械广告,其中宣称的医疗器械功能真实性未经审核机构查验。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我局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两倍罚款。

【合规要求】

经营者需发布经审核的医疗器械广告,并对广告真实性负责。经审核的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做任何修改。

(二)药品宣传需真实,虚假内容不可取—严禁对药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

【典型案例】

宋某反映其在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拼多多开设的店铺购买了一款盐酸氨溴索片,商家页面宣传“止咳”功效,但药品说明书核准适应证仅为“祛痰”,未载明“止咳”表述。投诉人要求查处并赔偿。

【案例解析】

商家在销售药品过程中,对药品功效进行不实宣传,其宣传内容与药品实际功效不符。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相关规定。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功效宣传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商家虚假宣传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合规要求】

药品广告内容须严格与药监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保持一致,严禁擅自添加、引申或模糊化表述功效,准确区分“祛痰”与“止咳”等专业术语,避免使用“根治”等绝对化或超范围用语;发布前须依法取得广告批准文号,批准内容不得篡改,通俗化解释应有科学依据且不得产生误导;同时规范宣传行为,完整留存审核记录以备核查。

(三)广告宣传莫踩线,绝对用语不可用—不得违法使用绝对表述宣传

【典型案例】

乔某反映某美发店发布抖音宣传视频,使用“全网最低福利来咯”字样开展宣传。乔某认为该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依法处罚。

【案例解析】

经营者为提高美发服务销量,制作了含有“全网最低福利来咯”“全网最低折扣”和“全网最火团购”等绝对化用语的宣传视频并发布到抖音平台,且无法证明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自由裁量情节,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合规要求】

经营者发布广告需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做好宣传内容审核,杜绝使用无法证实的绝对化用语,确保广告宣传合法合规。

(四)职业索赔人批量投诉广告宣传用语缺乏数据来源—宣传数据需有据可查

【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某地收到多宗针对知名餐饮、饮品品牌的投诉举报:商家在门店广告、菜单或APP宣传中使用“年销量1000万份”“首创”“销量冠军”“金奖”“必点榜”“XX首选”“XX第一”“XX级别”等用语,但未提供相应的数据来源或权威认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责令商家赔偿所有消费者(“退一赔三”,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并在商场出入口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案例解析】

在上述投诉中,商家存在违反以下法律法规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包括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第八条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合规要求】

广告用语需有据可查,保留证明材料:企业在发布广告宣传时,对“销量第一”“首创”“冠军”“金奖”“必点榜”等荣誉性用语,必须确保有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如行业协会排名、获奖证书、第三方审计报告、平台榜单截图等),并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连锁品牌的总部应将相关证明材料及时下发给各门店,以便门店应对投诉。

宣传内容应清晰准确,避免模糊表述:对“必点”“首选”“明星产品”“X级”等主观性、模糊性用语,应尽量提供客观依据(如店内销售数据、消费者调查等),或改为更准确的描述(如“本店热销”“顾客推荐”等)。对“0添加”“天然”“健康”等概念性用语,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共识,避免随意使用引发争议。

建立广告合规审查机制,统一管理:企业应建立内部广告合规审查流程,对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特别是对连锁品牌,总部应统一规范广告用语,监督门店执行,防止门店自行添加未经核实的宣传内容,从源头减少合规风险。

理性应对投诉:如遭遇此类投诉,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数据来源、检测报告等)。对于商家自身确有过错(如广告用语确实违规)的,应主动整改,妥善处理消费者合理诉求;对于利用广告用语细节提出的不合理诉求,不应轻易妥协支付惩罚性赔偿,可通过调解或诉讼依法解决,并向监管部门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无欺诈故意。

三、食品经营合规篇

(一)超市售卖过期蛋糕,食品安全底线须坚守—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典型案例】

刘某反映7月17日在某鲜超市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购买蛋糕一包,共花费5.9元人民币。当天回家经查发现,涉案商品于2025年4月10日生产,保质期为90天,在2025年7月17日还在售卖,属过期产品。诉求:商家退货退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对其依法赔偿。

【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京都蛋糕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8元,处500元罚款。

【合规要求】

食品经营者须严守安全底线:进货查验把关,定期清理保质期,强化员工培训,妥善处理消费投诉,杜绝过期食品。

(二)“网红”调味料存隐患,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

【典型案例】

熊某举报某餐饮店提供的牛排蘸料玫瑰盐为粉红色,不符合食用盐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案例解析】

经营者经营使用的玫瑰盐作为“网红”调味料,实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合规要求】

餐饮经营者应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应当从正规商家采购,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来源不明风险与合规要求

【典型案例】

柴某反映在淘宝平台某商家购买了进口食品,产品无任何中文标签。柴某认为商家销售的进口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即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次,鉴于该产品缺乏法定中文标签,其来源、批次及检验检疫状态均不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属于未经检验检疫擅自销售的进口产品。

【案例解析】

经营者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立案调查。

【合规要求】

经营进口食品,请务必守住三条底线,一是资质合规,确保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完成备案;二是来源可溯,进货时严格查验并留存供货商资质、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三是标签合法,所有预包装食品必须加贴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标签,如实标注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信息。此外,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严禁二次销售。合规经营不仅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需要,也是对消费者负责的基本态度。

(四)普通食品不得宣传保健或药用功效—规范传统食品宣传用语

【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多宗针对糖水铺、甜品店、凉茶店等小微餐饮商家的投诉举报:其在上述店铺购买的清补凉、绿豆、龟苓膏、菊花冻、桃胶、凉茶等传统食品,商家宣传了“美容养颜”“下火”“止咳”等功效,认为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或药用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并在商家愿意的情况下组织行政调解。

【案例解析】

在上述投诉中,商家相关宣传行为存在违反以下法律法规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合规要求】

规范宣传用语,避免绝对化表述,普通食品(含传统糖水、凉茶、甜品)在宣传时,应避免使用“治疗”“预防”“功效”等医疗术语,或容易使消费者混淆为药品的表述。对于传统食材的常见作用,建议采用更加中性的描述,如“传统风味”“地方特色”“清凉饮品”等,而非直接宣称“美容养颜”“下火”“止咳”等功效。

区分公众认知与法律边界,对于绿豆、龟苓膏、凉茶等具有广泛公众认知基础的传统食品,虽然民间普遍认可其特定作用,但在商业宣传中仍需谨慎。建议参考同行业规范表述,或咨询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因用语不当引发投诉。

保留进货凭证,证明来源合法,对于所使用的食材原料,应保留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材料,确保来源可溯。如遇投诉,可向监管部门提供证据证明产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宣传用语虽有不妥但未造成实际危害。

理性应对投诉,如遭遇此类投诉,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对于宣传用语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应及时整改(如撤下相关宣传海报、修改菜单表述等)。对于投诉人提出的高额赔偿诉求,不应轻易妥协,可通过调解或诉讼依法解决。对于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可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争取不予处罚的处理结果。

四、标签合规篇(重点领域)

(一)食品标签合规要求—不得销售标签虚假或信息不全的预包装食品

【典型案例】

消费者投诉某公司线上销售的“美国风味花旗参糖”标签未标注限用人群,销售的“花生酱夹心薄饼”标注“安佳黄油”字样但实际未添加该成分,认为商家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依法查处并赔偿。

【案例解析】

涉事“美国风味花旗参糖”标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规定,未标注法律规定的必要事项;“花生酱夹心薄饼”标签违反该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含有虚假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经营者予以处罚。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需完整包含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表、生产者信息、保质期、贮存条件等法定内容,不得遗漏限用人群、警示说明等关键信息。

严禁虚假标注成分、产地、营养声称等内容,“低糖”“低脂”“有机”等声称需符合对应国家标准(如GB28050—2011)。进口食品中文标签需如实标注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确保与报关单信息一致,不得遮挡原标识关键信息。

(二)工业产品标签合规要求—不得销售标签信息与认证/备案不一致的产品

【典型案例】

消费者反映某公司销售的充电宝标注3C标志,但无制造商信息,参数全为外文,且产品规格参数与3C证书对应信息不一致,认为属于3C认证造假,要求处罚和赔偿。

【案例解析】

经营者销售的充电宝伪造3C认证标志,且产品信息与认证证书不符,违反《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按照规定应当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标志、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批准文号等标志的”规定,属于生产伪造3C认证标志及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合规要求】

3C认证产品标签需清晰标注认证标志、证书号,产品参数(如功率、规格)需与3C证书完全一致,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委托生产的产品需按规定标注委托人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不得冒用他人条码,确保条码信息与产品实际信息一致。工业产品标签需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号等核心信息,无缺失或模糊表述。

(三)服装/饰品标签合规要求—不得虚假标注成分或宣传保健功效

【典型案例】

消费者投诉某服装虚假标注成分含量,实际材质与标签标注不符;另投诉商家销售的石榴石手串宣传“养气血”功效,认为属于虚假宣传,要求退一赔三。

【案例解析】

服装虚假标注成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规定,未确保产品标识真实;饰品宣传“养气血”功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宣传内容无依据且易误导消费者。因投诉人购买数量、频次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投诉依法不予受理,但责令商家整改不规范宣传。

【合规要求】

服装标签需真实标注成分及含量、执行标准(如GB31701—2015)、安全类别,不得虚假标注材质、产地等信息。饰品标签不得标注医疗、保健功效,避免使用“养气血”“调理身体”“治病”等易误导消费者的表述,宣传内容需真实、合法、有据可查。标签信息需与商品实际属性一致,不得夸大功能或隐瞒关键信息。

(四)化妆品宣传合规要求—化妆品销售不得虚假或夸大宣称

【典型案例】

消费者反映某公司广告宣传某化妆品“孕妇可用”,但备案信息为“普通人群”,要求查处并赔偿。

【案例解析】

化妆品备案信息为“普通人群”,虚假宣传“孕妇可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合规要求】

化妆品标签需完整包含产品名称、注册人/备案人信息、生产许可证号、全成分、使用期限、安全警示等法定内容,不得遗漏或模糊标注。宣称特殊人群适用(如孕妇、哺乳期妇女)的,需与备案信息一致,留存相关安全性证明,不得虚假或夸大宣称。

(五)地理标志相关标签合规要求—不得误用地理标志保护名称

【典型案例】

消费者反映某连锁超市销售的“龙口特产粉丝”,售卖标签简化标注为“龙口粉丝”,但该产品未获得“龙口粉丝”地理标志和名称保护,认为商家涉嫌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要求退赔。

【案例解析】

商家员工因专业知识匮乏,误将“龙口特产粉丝”简化标注为“龙口粉丝”,涉嫌违反《地理保护标志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规定。因商家系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无主观故意且主动及时改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不予立案调查。

【合规要求】

未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名称及标志,标签需使用真实、完整的产品名称,避免简化标注引发误导。加强员工业务培训,明确地理标志产品的识别与标注规范,认真核验所销售商品是否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避免误用受保护名称。产品标签标注的产地、名称需与产品实际情况一致,不得借助地理标志名称进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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