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条款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7.1总则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实施认证证书暂停、撤销和注销的文件化的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
官方解读
1、认证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的认证证书暂停、撤销和注销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制度或程序文件应包括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暂停、撤销和注销的适用情形及处理流程,适用情形应包括本规则第7.2.1条款、第7.3条款和第7.4条款中列明的情形。
2、认证机构不得随意暂停、撤销和注销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暂停、撤销和注销情形以及认证机构的管理制度,执行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并保留暂停、撤销和注销相关记录性资料。
规则条款
7.2 认证证书的暂停
7.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QMS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QMS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QMS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QMS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QMS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7.2.2 认证机构可根据暂停的原因和性质确定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2.3 暂停期间,QMS认证证书暂时无效。如获证组织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认证机构应恢复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官方解读1、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持续有效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在合同中约定获证组织应及时通报的相关变化情况。
2、对适用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被暂停后,认证证书状态应由有效变更为暂停。认证机构应公开认证证书的暂停起止日期,通知并要求获证组织暂停期间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认证机构应根据暂停的原因和实际情况确定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停截止日期不应超过证书有效期。
4、暂停期内,认证机构确认暂停原因已消除的,应恢复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证书状态由暂停变更为有效,并告知其可以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暂停期限已满,暂停原因仍未消除的,应按照本规则第7.3条款的规定撤销认证证书。
规则条款
7.3认证证书的撤销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QMS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官方解读
1、对于适用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状态由有效(或暂停)变更为撤销,通知并要求获证组织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撤销的认证证书失效,且不可恢复。
规则条款
7.4认证证书的注销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认证机构应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官方解读
1、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认证机构应确认该认证证书是否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的,应撤销其认证证书,证书状态由有效变更为撤销;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的,应注销其认证证书,证书状态应由有效变更为注销。认证机构应通知并要求获证组织停止使用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注销的认证证书失效,且不可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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